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规划核实擅自投入使用的管线工程,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