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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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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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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