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地下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加强巡查与维护,保持地下管线完好、安全。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