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现场明示临时占道许可的内容和监督电话;(二)不得擅自改变占道使用性质或者扩大面积;(三)建设施工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挡,保持完好整洁;(四)占用期满后及时恢复道路原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