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全面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入库意见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新建、改建房屋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