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抗旱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