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抗旱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抗旱水源、抗旱设施和依法参加抗旱救灾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