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干旱特点、水资源条件及水工程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组织编制抗旱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经批准的抗旱预案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