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的;
(二)拒不履行抗旱救灾职责的;
(三)拒不执行抗旱预案的;
(四)拒不执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的;
(五)不按照规定监测、发布旱情通报、旱灾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的;
(六)不在采取应急限水措施前3日告知相关用水户的;
(七)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私分抗旱经费和物资及捐赠款物的;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