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三十八条有效因抗旱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提灌设备、运输工具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适当补偿;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