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因抗旱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提灌设备、运输工具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适当补偿;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