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水工程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水量统一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