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受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等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