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储备的抗旱物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