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三十一条有效遭受严重旱灾损失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旱灾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好受旱地区群众的生活、生产。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