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干旱期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量实行统一调度。水工程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定期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其水工程的工情、水情,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