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旱灾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等信息;旱情解除后,及时向社会宣布本行政区域旱情结束。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