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干旱期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量实行统一调度。

水工程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定期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其水工程的工情、水情,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水量的统一调度。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