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干旱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抗旱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干旱等级的抗旱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