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对抗旱责任制、抗旱预案、抗旱设施、抗旱物资储备等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限期整改。

抗旱措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