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对抗旱责任制、抗旱预案、抗旱设施、抗旱物资储备等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限期整改。抗旱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