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二十条有效水工程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水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养护,维护水工程正常运行,加强安全蓄水,保证供水需求。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