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十八条有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出现干旱征兆时,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依法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