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强抗旱水源工程和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水库、塘坝等设施的调蓄功能。鼓励和扶持山区、半山区小水窖、小塘坝、小蓄水池等集雨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