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水利、农业、城建等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在适当范围发布旱情通报。旱情通报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