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筹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旱情监测网络,实现信息共享。气象、水利、农业、城建等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要求报送气象、水情、工情、农情、供水和用水等信息。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