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军事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