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不得进行爆破、射击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