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一般不得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安排中外合作考察项目和组织境外人员从事旅游、科研等活动,确需兴办、安排和组织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的,应当将有关资料送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审查。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经批准,可以划定对外开放通道。境外人员不得在通道滞留或者从事其他固定性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