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拆迁、移动军事助航、导航、测量和电缆埋设等标志;确需拆迁、移动的,拆迁、移动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