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无线电净空保护标准,禁止安装、使用危害军用雷达、无线电收信台(站)等军事设施安全的设备或者安排影响其使用效能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