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军用机场的两端、两侧净空区域内禁止修建影响飞机飞行、通信和导航设施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飞机紧急起降道、疏散区、停机坪附近放牧、堆晒物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