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记述以及进行专业飞行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进行上述活动的,其所获资料应当送交原批准单位审查,经保密技术处理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