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涉及南水北调干线工程管理保护的行政处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涉及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保护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