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九条有效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跨河(渠)交通桥、生产桥和输变电线路等非水利工程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