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及时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的;

(二)不组织编制或者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的;

(三)不组织编制或者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四)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的;

(五)不履行水量、水质监测职责的;

(六)不按照规定缴纳、收取水费或者截留挪用水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