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五章 水质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下达,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到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