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五章 水质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南水北调调水水质应当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对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