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水量调度、用水管理、水质保护、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