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倾倒废液、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