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实施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一)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二)在地下输水隧洞、暗渠(涵)、管道(线)上方地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四)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和操作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闸门等设施;(五)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