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