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凡在孝妇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两个月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总量指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环境规划确定的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15天发给排污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