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对孝妇河流域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在两个月内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排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及时申报。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