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孝妇河流域内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排污总量、种类、排放时间和去向排放污水,不得擅自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增加排污总量的必须提前两个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后,一个月内做出答复。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