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孝妇河流域内各企业应当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结合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工艺,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中,减轻污染负荷。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