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孝妇河流域的工业布局进行合理规划,集中建设各类工业小区,实行污染集中治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