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孝妇河及其主要支流设置监测断面,及时通报监测情况。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