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对孝妇河支流水体的水质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一)博山区白杨河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岳阳河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V类标准。

(二)淄川区范阳河源头至周村区萌水大桥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萌水大桥至范阳河入孝妇河口河段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II类标准。

(三)张店区漫泗河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II类标准。

(四)周村区淦河、米沟河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V类标准。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