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二条已废止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沟渠、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