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一条已废止严禁向孝妇河流域内的水体、河床、河道倾倒或排放工业废渣、建筑和生活垃圾、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严禁在孝妇河流域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和容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