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三条已废止孝妇河流域的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